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92民初2466号
黄根玲: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邓建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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