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92民初2459号
黄筱琳:
本院受理原告顾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顾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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