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614号
陆雪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蓉诉被告陆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雪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王淑蓉归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淑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淑蓉负担357元,被告陆雪福负担6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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