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92民初1624号
王贵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宝发诉被告王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9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贵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宝发借款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贵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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