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2民初6672号
樊玉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2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931.3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扣除已归还的利息977.28元、罚息800.01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樊玉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金峰
联系电话:0519-88311251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武进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