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常州法院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前提,以群众需求为基础,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司法能力为手段,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扎实构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进一步落实“方便群众,方便诉讼”的原则,在新北法院充分试点后,诉讼服务中心现已在全市法院推广,使老百姓能够最简单、最经济、最快捷地获得司法救助,有效降低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实实在在的惠及于常州人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院长亲临视察,并指出这是常州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找到了工作的 “切入点、结合点、推动点”。
一、创新思路,明确职责,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水平。
为了全面实现“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常州中院明确了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责包括:立案前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保全,以及集中办理诉讼引导、材料收转、案件查询(包括案件承办法官、案件开庭时间、开庭场所)、查阅档案和联系承办法官等审判辅助事务处理。它将原分散在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实行统一实施,是法院与当事人、法院与社会沟通的又一座桥梁,既服务于当事人,又服务于审执一线部门,在服务大局中的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切实保障服务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服务中心的工作取得实效,常州两级法院从建章立制着手,制定了《关于在全市两级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法院诉讼事务服务中心工作范围及职责(试行)》、《立案调解流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人民调解工作室操作规程》、《委托司法鉴拍卖操作流程》、《法官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多项规章制度,建立了鉴定拍卖机构随机选号室,不断规范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三、发挥职能,务实运作,全面提升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的职能。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当事人诉讼有人导诉,诉讼材料有人收转,案件查询有人接待,电话询问有人接听,法律咨询有人解答,承办法官有人帮助查找。调解工作在坚持自愿、依法调解原则的前提下,创设了经济、便捷的“及时调解、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的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在诉讼服务中心增设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将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对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增设了“诉前鉴定”工作,便于当事人明确诉求,依法维权;新建了电子档案查询系统;开展法官判后答疑和院领导接待的预约登记等工作。
作为最早诉讼服务中心试点单位的新北法院,从中尝到了甜头,三年来,其诉讼服务中心已办结诉前调解及立案调解案件1300余件,案件调撤率达65%以上;接待当事人查询案件、诉讼引导、联系法官等共计45000余人次、收转诉讼材料4500余份;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890余件;办理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案件720余件,其中诉前鉴定案件100余件。较好地发挥出方便百姓诉讼,服务审执一线的职能作用。
四、积极总结,稳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成效显著。
诉讼服务中心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前提,以群众需求为基础,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司法能力为手段,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扎实构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使老百姓能够以最简单、最经济、最快捷地获得司法救助,有效降低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实实在在的惠及于老百姓。
一、提高了工作效率。采用立案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将过去因程序性消耗而至少需要1至2个月才能正常审结的案件,缩短到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0天左右,而人民调解结案的则在7天左右。对审判辅助工作的集中办理,能使审判人员更好地集中精力审理具体案件,从而对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节约了审判资源。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后,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路线统一安排人员、车辆,实现办案车辆等物资装备的高效利用与审判信息资源的共享,人员的合理调配,改变了原来因审判辅助事务工作分散在各审判庭,外出保全、取证等必须调配一审一书,而各部门及各承办法官之间又缺乏沟通,造成办案地点和内容的重复,出现重复劳动的现象。
三、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诉讼服务中心的设立,为老百姓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利用诉讼服务中心的多元化、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做到当天立案受理,当天化解矛盾纠纷。现在,当事人不必因提交一份证据材料而多次往返于住所与法院、工作单位和法院之间,产生旅途劳顿了;不必因伤残等级不明而使案件中断审理而延长案件审理周期了;不必因寻找案件承办法官而四处打听了。当事人的这些诉累随着服务中心的设立而消除了。
四、促进了司法公正。审判辅助事务的分离,有效地防止庭前承办法官与案件单方当事人接触,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产生合理怀疑;对有关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优胜劣汰,随机抽取,加快了案件流程,杜绝了中介机构向有关部门“搞公关”的不正常现象。
五、合理配置了资源。诉讼服务中心的设立,有利于法院人才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更合理配置,能够更好地做到扬长避短,因人而宜,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合理分流。既防止忙闲不均,又提高了司法服务水平。既节省了审判资源,又方便了当事人诉讼。